關于印發《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關于印發《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濟科發〔2021〕27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 濟南市財政局
2021年4月27日
濟南市加快技術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支持培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54號),加快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條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是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的居間、經紀或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或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
第三條 技術轉移輸出方、技術轉移吸納方、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四類主體補助,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支持。財政資金購買的技術,不享受政策補助。
第四條 技術轉移輸出方補助。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超過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超過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項目多次轉讓,僅就增值部分給予補助。同一項技術轉移活動僅補助一次。
第五條 技術轉移吸納方補助。中小微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科研成果或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不超過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補助。鼓勵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且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300萬元以上,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補助。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年度登記技術合同成交額10億元(含)以上,按照登記的技術合同成交額0.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新增國家級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助。首次認定為山東省技術轉移轉化示范機構,依據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考核結果,考核優秀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助。
第九條 加快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培育一支通業務、精技術、懂市場、能創業的技術經紀人隊伍,為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提供科技經紀、成果轉化服務。依托山東省技術成果交易中心(濟南)平臺,在該平臺上掛牌交易的技術成果評估費、技術經紀人資格培訓費給予補助。
第十條 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實行備案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注冊且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具有開展技術轉移轉化的能力;
(二)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收入不低于10萬元,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不低于300萬元;高校、科研院所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不低于300萬元,促成3項以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信譽良好。
第十一條 申請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備案提交材料(PDF電子版):
(一)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證書或內設機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副本;
(三)山東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國家級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和山東省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視同備案為濟南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濟南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技術轉移轉化服務體系建設補助的統籌協調,編制專項資金年度計劃、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組織申報、復核工作,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政策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濟南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并撥付。必要時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適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主要用于開展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建設、業務培訓、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會等活動。
第十五條 加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資金補助按年度實施。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提出申請,區縣科技部門初審,濟南科技創新促進中心、濟南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專家評審,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補助。
第十七條 自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6日。
原文鏈接:http://jnsti.jinan.gov.cn/art/2021/6/1/art_11686_4764484.html